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代理人 陳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2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107年2月7日報紙、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8日亞證(107)字第10730001號函檢附聲請人之掛失股票明細表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7年8月7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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