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柏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19時許至107年6月12日18時40分間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6月12日為警調查販賣毒品案通知其到案說明,並依檢察官開立之鑑定許可書於同日18時40分許採集尿液送驗,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因認被告吳柏嶢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吳柏嶢業於107年8月1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林欣玲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