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何儀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所載,債務人何儀鴻為連帶保證人,惟聲請人請求原因事實記載為一般保證人,故請確認是否為誤繕,如係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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