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 高宏碩 相對人 黃彥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拾柒萬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480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2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裁判確定、和解、移付調解成立、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債務人 高靖容 間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4803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就①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②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基地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及其上建物即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之地面層部分所有權全部及附屬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如附表所示),聲請強制執行,然上開不動產為聲請人所有,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27號),系爭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聲請裁定系爭執行程序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另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29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對債務人高靖容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對系爭不動產進行查封,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經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527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從形式上觀之,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並無程序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或顯無理由之情形,則系爭執行事件倘若繼續執行,縱使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日後獲得勝訴判決,聲請人亦恐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則系爭執行事件自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基此,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終結前,暫時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系爭
執行程序中之執行名義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價為11,111,638元,是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應為100萬元,應以此金額估算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所將遭受之損害。茲審酌系爭執行事件若停止執行,相對人未能就執行標的價額及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停止執行期間(即本案訴訟之審理期間)無法運用該筆款項所生之利息,而該利息之利率應依民法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為適當。參以本案訴訟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按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期限共計3年4個月,則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未能就執行債權100萬元及時受償所受之利息損害,即為166,667元【計算式:100萬5%(3+4/12)≒1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審酌相關事件移審、分案等程序上所需之時間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應以170,000萬元為適當,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主文。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許惠瑜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卉庭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南區城隍五3-3885910000分之3512臺中市南區信義五7-55410000分之35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95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忠孝路121巷7號一層:57.70二層:27.10合計:84.8平台5.47全部2891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忠孝路121巷7號一層:11.28二層:35.69合計:46.97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