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黎漢輝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被告 黎漢龍
黎漢虎
黎漢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2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1253地號土地11749,200791/11747,27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