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請人 楊永毅 (即 林綉鳳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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