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英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 黃耀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欣辰企業有限公司 李秀蓉 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英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09年12月8日13,346元RD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