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怡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怡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2日確定,於110年6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
0年6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他人商標之物品、扣案之現金1000元係犯罪所得,此節業據被告陳述在卷,並有香奈兒公司提出之陳報狀及鑑定證明書、固喜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及鑑定報告書、馬爾悌耶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及鑑定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Facebook「LookMe女裝精品」直播網頁截圖8張、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附表┌─┬─────────────┬──┐│編│物品名稱│數量││號│││├─┼─────────────┼──┤│1│仿冒「CHANEL」商標之髮夾│26件│├─┼─────────────┼──┤│2│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25件│├─┼─────────────┼──┤│3│仿冒「CHANEL」商標之髮束│2件│├─┼─────────────┼──┤│4│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提袋│4件│├─┼─────────────┼──┤│5│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5件│├─┼─────────────┼──┤│6│仿冒「GUCCI」商標之耳環│5件│├─┼─────────────┼──┤│7│仿冒「GUCCI」商標之鞋子│2件│├─┼─────────────┼──┤│8│仿冒「GUCCI」商標之皮帶│4件│├─┼─────────────┼──┤│9│仿冒「LV」商標之衣服│2件│├─┼─────────────┼──┤│10│仿冒「LV」商標之髮箍│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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