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信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5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總淨重為參點陸參柒參公克,含包裝袋伍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109年10月2日2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學府路交岔路口,查扣供吳信毅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袋(驗餘總淨重3.6373公克),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62號為不起訴處分;㈡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於110年4月14日7時許,在雲林縣西螺鎮安定174號,查扣供吳信毅施用毒品所使用之吸食器1組,該吸食器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吸食器1組,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另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7月16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認屬實。而扣案之結晶5包、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之驗餘總淨重為3.6373公克,含包裝袋5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155號、110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258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至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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