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告 黃烱陽 以上原告與被告 葉環風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完整訴之聲明(之前提出的均未完整)。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
三、原告民國113年2月6日補正狀稱 黃瑋詠 未曾結婚,然依卷附戶籍謄本,其配偶為 吳幸玉 ,故請補正吳幸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仍生存,請具狀追加為被告。若黃瑋詠與吳幸玉有子女仍生存者,請補正此部分繼承系統表及子女最新戶籍騰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其子女為被告。
四、共有人 黃孝 已死亡無繼承人,則此部分當事人不適格,請追加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若無遺產管理人,請向家事法庭聲請選任後具狀追加。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