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登記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請求撤銷贈與登記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0,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