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二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二份可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