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110號上訴人駿宜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翎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保險字第110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