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3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書銘選任辯護人張益隆律師被告金宇謦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㈧爰審酌欄關於「被告許書銘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㈦刑之減輕事由說明欄已說明被告許書銘於審判中始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故不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是
三、㈧爰審酌欄關於「被告許書銘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之記載應為贅載,而其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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