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並釋明每月應還款金額,及於何時開始停止還款。
三、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1月至3月薪資收入證明,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四、釋明聲請人自台北皇冠大飯店離職時,有無領取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及其金額為何。
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提出 王伯超 之國稅局財產清單,釋明王伯超上安親班之時段及其必要性為何。
七、釋明聲請人支出自己與王伯超投保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保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金額為何。
八、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