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549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世 ( 日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相對人名字李世(日為),而本票原本名字 李世峰 ,係誤載或附錯本票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