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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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吳和修 (原名 吳鑫 )被告 黃麗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蔡培彥法官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珮綺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395 號(111.11.02)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61 號裁定(112.07.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5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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