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8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林義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404元林義傑自民國112年0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