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865號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博 即喬衣生活舖、 鍾宜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之金額何以為1,325,256元(據本票影本所示,票面金額為1,300,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