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洪宗福 相對人 曾宥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07年11月8日之消費性金錢借款。
(四)清償日期:108年2月7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七)違約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八)債務人:曾宥靜。茲債務人於107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於108年2月7日清償,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竹圍子│硘│319-27││71│全部│曾宥靜│├──┼───┼────┼────┼────┼────────┼─┼─────────┼──────┼──────┤│002│南投縣│竹山鎮│筍子林│鹿子坑│281-1││852│全部│曾宥靜│├──┼───┼────┼────┼────┼────────┼─┼─────────┼──────┼──────┤│003│南投縣│竹山鎮│筍子林│鹿子坑│282-1││254│2分之1│曾宥靜│├──┼───┼────┼────┼────┼────────┼─┼─────────┼──────┼──────┤│004│南投縣│鹿谷鄉│小半天││473││272│272分之21│曾宥靜│└──┴───┴────┴────┴────┴────────┴─┴─────────┴──────┴──────┘┌────────────────────────────────────────────────────────────────┐│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361│新生路290號│竹圍子段硘小│集合住宅、鋼筋│一層:42.93、二││全部│曾宥靜││││││段319-27地號│混凝土加強磚造│層:42.93、合計││││││││││、2層│:85.8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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