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黃顯智 被告 顏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0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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