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文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75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