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債務人 鄭文成 債務人 鄭筑勻 債務人 劉瑞祥
一、債務人鄭文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文成、鄭筑勻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零參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文成、鄭筑勻、劉瑞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零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伍佰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