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仟捌佰叁拾柒元貳角肆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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