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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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翠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黎鑾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黎鑾欽借款並交付以第三人立文實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後債權讓與聲請人,然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對債務人為請求清償債務之依據,該裁定於102年2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2月25日雖提出陳報狀,惟仍未見聲請人提出具體證明,該部分應與未補正同視,是聲請人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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