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482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肆佰捌拾壹
元,及其中①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②銀行資金: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