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36號
109年度聲字第338號原告即聲請人 張進興
莊榮兆 被告即相對人 范倚瑄
徐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倚瑄、徐進宗之住所地均在桃園縣中壢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