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告 林威呈 原告 王偉強 被告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奇全 被告群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淑錦 被告 黃建華
黃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額新臺幣(下同)752,873元(計算式:305,513元+150,000元+297,360元=752,87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2,873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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