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42號
原告 涂翊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周倩如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