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59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薛羽紋

被告 林翠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茲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變更為今井貴志,有原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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