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債權人 林東漢 債務人 李建廷 債務人 李文榮
一、債務人各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發票人即││││(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債務人│├──┼──────┼───────┼──────┼─────┼─────┤│001│94年6月27日│300,000元│94年6月27日│TA0000000│李文榮│├──┼──────┼───────┼──────┼─────┼─────┤│002│94年7月2日│300,000元│94年8月1日│TA0000000│李文榮│├──┼──────┼───────┼──────┼─────┼─────┤│003│94年7月3日│300,000元│94年8月1日│TA0000000│李文榮│├──┼──────┼───────┼──────┼─────┼─────┤│004│94年7月5日│300,000元│94年8月1日│TA0000000│李文榮│├──┼──────┼───────┼──────┼─────┼─────┤│005│94年6月11日│300,000元│94年8月1日│TA0000000│李建廷│├──┼──────┼───────┼──────┼─────┼─────┤│006│94年6月12日│300,000元│94年8月1日│TA0000000│李建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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