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盛開 法定代理人 賴國華 住嘉義市○區○○路1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參照)。若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就該債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