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13號聲明人丁○○
之1號甲○○乙○○丙○○
之1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父 丁炎崑朱秀枝 所生子女之姓名(即被繼承人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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