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敬彬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敬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