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金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孟嘉選任辯護人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89、56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楊孟嘉部分撤銷。
本件楊孟嘉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孟嘉明知投資本有風險,有賺有賠,不可能保證獲利,且其於民國106年、107年間,投資期貨大多為虧本,然為取得資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時間,向 王家興侯淑月 、應 尚融林定達馮泰元 等人佯稱:其有可高度獲利之期貨操盤技術,可代他人操作期貨買賣,承擔全部風險,投資者固定每月分得本金百分之4至12不等之獲利(詳各編號所示約定獲利比率),剩餘獲利歸其取得,1年期滿退還本金云云,並提出共同投資協議書以為擔保,致王家興等5人均陷於錯誤,於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分別與楊孟嘉簽訂共同投資協議書,並交付各該編號所示款項予楊孟嘉,由楊孟嘉以本人名義操作期貨買賣事宜。楊孟嘉收受王家興等人所交付之款項後,即就臺灣指數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後買賣操作台指期交易,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或在網路上投資買賣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貨幣。又與 林欣成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林欣成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間,向 蔡銀棟賴可綺 佯稱:楊孟嘉有可高度獲利之期貨操盤技術,可代他人操作期貨買賣,承擔全部風險,投資者固定每月分得本金百分之10或11之獲利(詳各編號所示約定獲利比率),剩餘獲利歸其取得,1年期滿退還本金云云,並提出共同投資協議書以為擔保,且安排楊孟嘉與蔡銀棟、賴可綺見面洽談,致蔡銀棟、賴可綺均陷於錯誤,於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分別與楊孟嘉、林欣成簽訂共同投資協議書,並交付各該編號所示款項予楊孟嘉、林欣成2人。蔡銀棟總計投資新臺幣(下同)246萬6,000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匯入楊孟嘉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33萬2,000元、66萬4,000元,係交由楊孟嘉操作期貨買賣,其餘款項則交由林欣成操作虛擬貨幣買賣;賴可綺總計投資57萬2,600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匯入楊孟嘉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16萬6,000元,係交由楊孟嘉操作期貨買賣,其餘款項則由林欣成操作虛擬貨幣買賣。楊孟嘉收到上開款項後,即就臺灣指數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後買賣操作台指期交易,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因認被告楊孟嘉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因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如:吸收犯、接續犯)或裁判上一罪(如: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蓋此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三、查本案檢察官起訴意旨就被告楊孟嘉部分,係認楊孟嘉因操作期貨投資失利,欲取得資金,乃以有可高度獲利之期貨操盤技術,可代他人操作期貨買賣,承擔全部風險,投資者每月可依約定比例固定分得獲利,1年期滿退還本金云云,為其所施行之詐術,則被告楊孟嘉代他人操作期貨保證獲利本身,顯係被訴詐術內容之一部分,起訴意旨既認被告楊孟嘉收受投資款項後,確有實際操作期貨交易,是其此部分所成立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應與被訴詐欺取財罪間,具有行為局部重合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被告楊孟嘉就附表一所示王家興等5人、附表二所示蔡銀棟、賴可綺2人暨另10名投資人所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部分,前經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後,由最高法院於113年3月6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6號判決僅撤銷發回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其他部分之上訴則予駁回,是被告楊孟嘉上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之罪刑即已確定,則本案其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依前說明,既與所犯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該案罪刑部分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不得再加以審究,應就被告楊孟嘉本案被訴之詐欺取財罪為免訴之諭知。原判決未察及此,逕就被告楊孟嘉部分為實體判決,依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尚有未恰,本院爰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楊孟嘉部分,另為其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康惠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朱嘉川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付款日期付款金額(單位:新臺幣《下同》)付款方式簽訂共同投資協議書內容簽訂雙方簽訂日期約定出資金額約定獲利及承諾保本內容1王家興106年10月5日前後31萬1,250元現金交付楊孟嘉甲方:楊孟嘉。乙方:王家興106年10月5日31萬1,25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獲利40%,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一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311,25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6年11月1日2時17分24萬9,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家興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83萬元,其中24萬9,000元係王家興投資,其餘款項係王家興朋友投資)甲方:楊孟嘉。乙方:侯淑月(侯淑月代王家興簽署)106年11月1日24萬9,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獲利40%,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一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249,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6年11月16日2時57分8萬3,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楊孟嘉。乙方:王家興106年11月20日8萬3,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本金之12%,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6年12月28日2時15分24萬9,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楊孟嘉乙方:侯淑月(侯淑月代王家興簽署)106年12月25日24萬9,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249,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7年2月23日10時41分(侯淑月所匯)8萬3,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楊孟嘉。乙方:王家興107年2月23日8萬3,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7年3月29日前後16萬6,000元現金交付楊孟嘉甲方:楊孟嘉。乙方:侯淑月(侯淑月代王家興簽署)107年3月29日16萬6,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166,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7年4月12日前後8萬3,000元現金交付楊孟嘉甲方:楊孟嘉。乙方:王家興107年4月12日8萬3,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合計122萬4,250元2侯淑月106年10月28日6時3分(王家興元大銀行帳戶轉入)33萬2,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楊孟嘉。乙方:侯淑月106年10月26日33萬2,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獲利之40%,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332,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唯獲利部分仍以原本金金額計算」107年3月29日11時44分33萬2,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楊孟嘉。乙方:侯淑月107年3月29日33萬2,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332,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7年5月28日11時44分及107年6月26日16時17分16萬6,000元及74萬9,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楊孟嘉。乙方:侯淑月107年5月28日41萬5,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415,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甲方:楊孟嘉。乙方:侯淑月107年7月1日50萬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500,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合計157萬9,000元3林定達106年12月22日11時38分8萬3,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楊孟嘉。乙方:林定達106年12月21日8萬3,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本金之12%,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6年12月21日8萬3,000元現金交付楊孟嘉甲方:楊孟嘉。乙方:林定達106年12月21日8萬3,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6年12月21日8萬3,000元現金交付楊孟嘉甲方:楊孟嘉。乙方:林定達106年12月21日8萬3,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合計24萬9,000元4 應尚融 107年11月19日12時31分、107年11月19日12時35分、107年11月19日12時36分10萬元、5萬元、1萬6,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楊孟嘉。乙方:應尚融107年11月6日16萬6,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4-5%),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16萬6,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合計16萬6,000元5馮泰元107年11月19日12時32分24萬9,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楊孟嘉。乙方:馮泰元107年11月17日商談(共同投資協議書尚未完成簽訂)24萬9,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合計24萬9,000元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付款日期付款金額交款方式簽訂共同投資協議書內容簽訂雙方簽訂日期約定出資金額約定獲利及承諾保本內容1蔡銀棟107年7月5日11時24分33萬2,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林欣成。乙方:蔡銀棟107年6月22日33萬2,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本金獲利之10%,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332,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7年7月15日8時59分5萬元匯入 蔡哲銘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7月19日1時24分10萬元匯入蔡哲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7月19日1時24分3萬元匯入蔡哲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7月19日14時8分66萬4,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楊孟嘉。乙方:蔡銀棟107年7月19日99萬6,000元(含107年6月22日共同投資協議書之33萬2,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本金獲利之11%,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996,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7年7月30日16時48分5萬元匯入蔡哲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8月9日20時7分3萬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8月27日13時42分5萬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9月20日14時31分6萬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9月26日9時26分100萬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0月1日20時45分10萬元匯入蔡哲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246萬6,000元2賴可綺107年6月29日0時33分16萬6,000元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方:林欣成。乙方:賴可綺107年8月22日16萬6,000元「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本金獲利之10%,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166,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107年7月15日12時37分5萬元匯入蔡哲銘哲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8月12日14時24分3萬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9月20日15時4分5萬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9月20日15時15分3萬1,500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9月26日7時56分5萬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9月26日8時0分5萬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0月7日0時13分4萬3,100元匯入林欣成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0月8日13時49分5萬元匯入林欣成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0月8日13時54分2,000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0月8日15時50分3萬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8日5時13分2萬元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57萬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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