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892號債權人 邱巧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煒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建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據號碼A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㈡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如含林建安本人,請具體敘明得對該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