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64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錞熙
被 告 倪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91元,及其中新臺幣13,920元自民國
10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27,055元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