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林於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名林於忠)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捏稱原告趁保管 林章火 (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死亡)印章之便,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盜蓋林章火印章於申請書上,請領印鑑證明書,並偽造林章火所有座落桃園縣○○鎮○○○段埔心小段四一之六四、四一之六五地號二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持向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桃園地檢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七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誣告原告之犯行,業經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七九號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八月。被告所為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已致原告精神上痛苦萬分,自得請求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十萬元,及自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起訴狀附件所示「道歉聲明」以五號字體及寬五公分、長七公分之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A或B版,頭版報頭下方。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就原告盜用林章火印章,將系爭土地過戶之偽造文書案件,提出告訴,但法院判決原告無罪,不等於被告是誣告,即令被告有誣告情事,原告應無何痛苦可言。故原告之請求已無理由。何況原告主張被告誣告之行為或為八十六年五月間,或為八十八年間,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均已逾二年,故原告之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述時間向桃園地檢署對原告及其女 張玲慧張玲玲張玲玟張雁婷 提起偽造文書等告訴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七四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原告又主張被告上述所為係犯誣告罪,業經法院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八月,足證被告確有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等情,亦據提出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七九號、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一號刑事判決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各該刑事卷宗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正。被告空言否認有誣告之行為,並無可採。
四、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是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對原告提起之誣告行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駁回被告再議聲請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取桃園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七四號偵查卷查明屬實,原告復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對於被告提起誣告之刑事自訴,此有刑事自訴狀附於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卷可稽,故原告至遲在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即知被告誣告之行為,竟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告以原告之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抗辯,為有理由,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㈠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十萬元,及自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起訴狀附件所示「道歉聲明」以五號字體及寬五公分、長七公分之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A或B版,頭版報頭下方,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秀雲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