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91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共計新台幣陸仟壹佰壹拾陸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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