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惠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黃惠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