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406號債權人 林冠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承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之債務人是否有誤(因開立之支票皆為公司票),
請更正之?㈡提出票號A0000000及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㈢確認票號A0000000及A0000000之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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