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65號聲請人 高健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臺灣銀行武昌分行│臺灣銀行│101年5月10日│20萬元│FA0000000│││ 廖鴻演 │武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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