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29號101年度附民字第345號101年度附民字第668號101年度附民字第671號原告 王俞惠
黃夏萱 黃寶莉 黃郁玲 杜冠勳 卓尚欣 被告 許晏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94號詐欺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蕙慈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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