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振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永懋精機工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肆萬柒仟 伍佰貳拾│0000000││││司 黃德樹 │龍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