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 黃學元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林宏村
劉媄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日17時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聖貿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 黃學元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林宏村
劉媄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日17時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