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張啓賢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高麗珍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貴公司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