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邦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10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邦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4年3月23日止累計56,238元未給付,其中49,274元為消費款、5,768元為循環利息、1,1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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