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35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元,及其中
(一)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七按日加收百分之五十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