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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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淯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簡淯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簡淯庭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澄合段306地號土地及其上116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