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8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2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旻娟   

           住600嘉義市○○○路00號3樓   

           電話:(00)0000000分機3107

債 務 人  邱明盛   住嘉義縣○路鄉○○村○0鄰○○00號2

           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明盛所有對於第三人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業經自該公司辦理退保離職,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番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嘉義縣番路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